1.国务院令关于河道乱采砂禁令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关于河道乱采砂禁令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3.汉江采砂管理公告
4月6日,湖北省汉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动员会在潜江召开。
省水利厅、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汉江局及沿江十堰市、襄樊市、荆门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孝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水利厅副厅长郭志高主持了会议,厅长王忠法作了主题报告,省政府副秘书长梅祖恩出席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上,沿江7个市政府领导及省汉江局负责人就宣传发动及专项整治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省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有关领导就下一阶段专项整治讲了重要意见;随后,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分析了汉江非法采砂的严峻形势,总结了前一段时间汉江采砂整治宣传阶段的工作成绩,部署了下一阶段整顿治理工作,并就整治工作提了四点要求:一是沿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做好汉江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工作。二是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力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
三是汉江汛前要全面完成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任务。四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副秘书长梅祖恩作了总结讲话,他说,王忠法厅长的讲话很动情;千里大堤,溃于蚁穴,不能让非法采砂掏空我们的堤防;各单位要按照王厅长的部署狠抓落实。动真格,下狠招,求实效,确保汉江河道防洪、通航和沿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015骆马湖禁采通知公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骆马湖宿迁水域汛期禁止采砂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5-29
为确保骆马湖汛期行洪安全,保护骆马湖生态环境,规范湖区采砂秩序,防止湖区水利、交通等设施遭受非法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骆马湖宿迁水域汛期实施河砂禁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骆马湖宿迁水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骆马湖宿迁水域进行河砂开采,必须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采砂许可,并按许可的时段、范围、年开采量、船只数量等相关要求进行开采作业。
二、禁止未取得采砂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骆马湖宿迁水域从事河砂开采行为。
三、禁止非法买卖、承包或承租骆马湖宿迁水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让、转租或其它方式将骆马湖宿迁水域资源提供给他人用于河砂开采。
四、骆马湖宿迁水域汛期禁止采砂,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禁采期间,骆马湖宿迁水域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所有采砂船只必须于6月1日前自行撤离开采区域,并按指定地点停靠。
五、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湖管办)统一行使骆马湖宿迁水域市级管理权限。市湖管办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落实禁采措施,强化巡查监管,确保禁采工作有效落实。
六、凡在骆马湖宿迁水域违法采砂或因采砂损毁水利、交通等设施的,由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5.水利部2018年下半年如何开展河湖采砂整治
水利部2018年下半年集中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等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压实地方河长湖长主体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改善河湖面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截至目前,全国已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2万多名,28个省份将河长体系延伸至村,落实了“最后一公里”的河湖管护责任;纳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的2865个湖泊,有2327个湖泊已设立湖长,其中18个省份已完成名录内湖泊湖长的设立。
在抓紧推进建立河长体系的同时,地方各级河长积极巡河履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很多河湖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管不住”到“管得好”转变,河湖管护成效逐步显现。但是,一些地方河湖非法采砂、堆放垃圾、倾倒污水、乱占岸线、垃圾围坝等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影响了河湖管理正常秩序和良好生态环境。针对这些问题,水利部将集中组织各地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水库垃圾围坝专项整治行动、长江干流岸线利用专项整治行动、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等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要求各地按照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
一是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堆砂场,维护河湖采砂管理正常秩序。建立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核心的采砂管理地方责任体系,严格规划、许可、监管、执法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不断健全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同时结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际,对长江非法采砂整治作出专项部署。
二是开展水库垃圾围坝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全国水库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治理垃圾围坝问题,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三是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餐饮趸船、长期“占而不用”的岸线利用项目、违反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岸线利用项目。
四是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大排查行动中发现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固体废物,对照点位清单,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集中清理整治。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经有关部门鉴别分类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清理整治后的滩地,及时组织开展复绿等生态修复,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污染问题。
6.采砂管理办法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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