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屋可追加保证金吗
合同签定当日向房东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合同中止之日退还!有什么事最好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通知对方
1、关于违约问题
你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是一年,即2007-07-10—2008-07-09,在此期间,在双方约定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出现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均属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在租赁半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就算违约。
2、关于在保证金问题上房东是否违约的问题
保证金的约定条款事实上是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之前你们就保证金的约定是“保证金于合同中止之日退还”,而在你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之后,房东和你就该保证金条款达成了口头变更协议:“反正在2008-01-09以前你能把这套房子租出去,我就退还你的保证金,如果到期没有租出去或者我自己找人先租出去了,就不退你的保证金了。”事实上,房东确实先于你在2008-01-09之前将房屋于2008-01-04租了出去,也就是说房东没有违约。至于在你所交半年租金的租房期还没满的情况下房东就提前收回房屋是否违约的问题,很难说。因为你已经明确表示要提前解除合同,是你违约在先,而且你和房东关于“在2008-01-09以前把这套房子租出去”的约定也能可视为你同意在条件满足的情况房东可提前收回房屋。即使房东在这点上违约了,但也仅仅是剥夺了几天的房屋使用权而已,他在这点上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小得可以忽略,对你没多大意义。
但房东在收回房屋后,对于你还滞留在租赁屋的物件负有保管的义务,如果其阻止你搬离或者随便乱扔,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3、关于保证金性质的问题
一般来说,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属于质押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如果你的保证金被认为是质押,那么在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在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房东就可以将此保证金冲抵自己的损失。但如果你交纳的保证金高于房东的实际损失,多出的部分房东应该退还。
但是,保证金有时也被认为是定金性质。如果认定是定金,那么根据担保法,缴纳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不能收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那么,你就不能要回这笔保证金了。到底应该是认定为质押性质还是定金性质,就得看法官怎么判决了。
4、和你签合同的人虽然不是房产证上的人,但他们是夫妻,一般来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是有权处理该房屋的租赁事务的,因此并不会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失效。即使不是夫妻财产,只要陈某证明是其丈夫委托处理的,也是有效的。
2.租房合同保证金怎么写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保证金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租房合同中保证金怎么写
租房保证金怎么写合同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住房租赁保证金是指承租人在取得住房使用权,办理公房租赁手续时,按房价的一定比例或规定的标准,向出租单位存入一次性保证金。实际上这是在低租制的情况下,将保证金的利息作为补偿房屋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的一种来源。保证金不能代替房租,在租赁关系废止时承租人可以收回本金,也可以在租赁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时,由承租人决定将所存租赁保证金抵交应付购房款。
各地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建筑面积收,有的按使用面积收,有的按居住面积收。收取的额度也不一样。住房租赁保证金是在房租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以租养房”即维持房屋的简单再生产而向承租人收取的一种必要的辅助资金。这是产权单位筹集住房基金、实现初步良性循环的一个有效措施。
4.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该如何通知客户
在我国期货市场即将迎来股指期货之际,我国期货公司在经营中仍然有若干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期货公司如何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义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由此可以得出几点:一、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二、期货公司与客户可以通过经纪合同来灵活约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 我们认为,虽然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规定了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但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使所有客户能够履行自我查询的义务还是有待商榷的。
由于客户量众多,期货公司有时来不及按照约定通知到每一个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一般认为,在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的《经纪合同》中,可约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并通过约定“客户应自行登陆保证金监控中心自行查询”,可将通知义务转为由客户自行承担。
但是,如果客户不懂网上交易,如一些年长的投资者,很有可能也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合同中强行约定其自行登陆查询,显然其是无法做到的,该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免除期货公司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而被认为无效。所以,期货公司有必要在规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之外,再与客户约定补充通知方式,大致有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书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
其中,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在近年越来越成为主要的通知方式。这两类通知方式虽然快捷且接受面人数多,但是,其在证据保留中却存在问题。
电子邮件群发通知、短信群发通知虽然在本机上保留了已发送记录,但是客户是否真实收到,如何证明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一旦客户以后提起诉讼,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本未收到,仅凭本机发送记录是很难证明对方收到的,那么期货公司将承担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同时,对于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更是会加大期货公司的风险,这是因为期货交易价格实时在发生变动,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极有可能出现投资者大量涌入,交易价格每天剧烈变动的现象。实际上,这在前期的模拟交易中已经出现了。
如果某日的盘中交易价格由涨停到跌停再到涨停,部分客户的保证金也随之出现达到强制平仓的约定情况。但是期货公司无法在盘中通知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也未自行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必然在该时点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如果之后价格发生反转,那么客户极有可能提起诉讼,对期货公司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就对客户强行平仓导致亏损,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期货司法解释中规定客户否认收到通知的,应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如不能证明客户已收到通知的,则期货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很可能由此导致败诉。
所以,有必要建立盘中动态结算机制。实际上,相关交易所也在作这方面的探索,如尝试每天盘中分三次进行结算,并将结果最终在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期货公司要防范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的风险,可以大致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必须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 二、在《经纪合同》的附件《客户申明》中,可以明确让客户申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客户必须自己查询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到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三、客户在《经纪合同》和附件《客户申明》中必须承诺,如果出现盘中价格剧烈变化(具体条件可协商确定)时,期货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客户应当自行查询并及时追加,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及时进行强行平仓操作。 四、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提供两种通知方式以供备用。
五、期货公司应保留通知的证据,并且及时通知客户补签成交单等交易单据。网易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
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5.如何写租金收取通知
提供范文一份,供参考:
通知
尊敬的租户:你好!
按照我们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您需要在X月X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我方房租XXX元整,如果我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收到足额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则为你单方面违约,我方将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并且会将该房屋转租他人,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出租人:XXX
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1. 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租赁协议
6.什么是追加保证金通知
追加保证金通知是指结算所或经纪行在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时,通知客户增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通知的特点 追加保证金通知主要是由于会员公司或客户资金帐户上的资产余额已经低于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或经纪公司规定的最低维持保证金标准,其资金帐户上的资金余额已经不能满足其扩大交易的资金需求。通常会员公司或经纪公司的客户在交易所或经纪公司开立的资金帐户上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余额,叫做基础保证金或维持保证金。
在资金帐户上存有这样一笔基础保证金或维持保证金,对于防止交易中出现违约而无法用资金及时抵补以完成交易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也是交易所结算公司向会员经纪公司或经纪公司向其客户发出维持催缴通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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